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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遭毁损 法律援助来维权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81    更新时间:2018-04-15

【案情简介】 

2009124日,因洞新高速公路武冈段建设需要,武冈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与程某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了程某某的房屋,并对程某某进行了安置补偿。拆迁后,程某某于2012年在武冈市大甸乡尖山村村道旁建成一座五排四间三层的砖混结构楼房,建筑面积为732.79㎡。

刘某谷系程某喜的女婿。201611月,程某喜打算将自己承包的一处山场的土以1.5/吨的价格进行出售,此山场距程某某新房仅25米,程某喜委托女婿刘某谷联系购买人员。肖某龙获知后,介绍刘某银购买。刘某银买土后以2/吨的价格交由肖某长、肖某玉挖掘。肖某长、肖某玉共同所有挖机一台,各占50%的挖机股份,并雇请了挖机师傅进行挖掘作业。之后,刘某银再将取出的土以13.08/吨的价格卖给武冈市云峰水泥公司。同年1118日,挖机正在挖掘操作时,取土处的山体突然滑坡、崩塌,造成程某某的三层半砖混房屋全部倒塌,家中粮食及家电家居等生活用品被掩埋。事故发生后,湖南省工程勘察院受武冈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作出《武冈市大甸乡尖山崩塌地址灾害调查报告》,对崩塌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居民于边坡脚处开挖坡脚土,取土破坏了边坡原有的平衡,产生小裂缝;取土时造成的持续扰动和坡体自重使小裂缝不断扩宽增大,最终贯通形成崩塌,取土为该处发生崩塌的直接诱发因素。崩塌造成程某某房屋严重损坏,并于房屋附近堆积了大量松散堆积体,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居住和生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程某某房屋被土掩埋后,先后到村委、国土所、森林公安、林业站等部门报案并上访,在以国土局为主的几个部门联合处理下,各侵权人在承担责任大小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进入僵持阶段。程某某在此情况下,与其家人先后到武冈市政府等多次上访。

武冈市信访局告知程某某去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通过诉讼途径处理案件。20161128日,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贻湘到武冈市信访局接待了程某某,程某某陈述其年岁较大,家住房屋被掩埋,导致居无定所,家境贫困,目前靠政府的接济生活,但是其对于打官司并没有信心,称打了官司输了钱,且耗时过长,等不起。刘贻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耐心的为其分析案情,告知其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着重强调,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打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是不会存在的。程某某的顾虑消除了,终于同意接受法律援助。同日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程某某的申请,指派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刘娟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程某某的陈述,阅读了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到大甸乡国土所、安监所、司法所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调解笔录、调查笔录以及国土局委托湖南省工程勘察院作出《武冈市大甸乡尖山崩塌地址灾害调查报告》。因本案侵权人众多,有雇佣关系、买卖合同关系等多重法律关系,谁为本案适格的被告,是需要认真分析的。理清了思路后,援助律师帮助程某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与本案有关的侵权人作为被告,于201742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各侵权人连带赔偿房屋及房内物品损失等共计50万元。程某某无力承受较大的诉讼费,援助律师帮助程某某向法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申请,最终获法院同意减免了部分诉讼费。

案件立案后,援助律师帮助程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房屋修复可能性及房屋重置价格、房内物品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777日,湖南邵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程某某的受损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重置价格单价465/平方米,重置价格总计为340747元。但是对于房内物品的损失没有做出具体的认定,因为房内物品已被掩埋,无法鉴定。

201782日本案在武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庭要求围绕导致房屋毁损的原因;房屋是否可以修复,还是需要重置,重置价格的确定;受援人的房内物品损失的确定;各被告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辩论。原、被告双方针对几个方面的焦点问题,开展了多轮辩论。援助律师认为:因不规范性开采导致山体滑坡是导致程某某房屋毁损的直接原因。被告程某喜非法买卖承包山的土矿,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刘某谷明知被告程某喜非法买卖承包山的土矿,仍然联系了购买任意,存在过错。被告肖某龙介绍被告刘某银购买土矿后,被告刘某银将取土事项发包给被告肖某长、肖某玉,被告肖某长、肖某玉雇请挖机师傅操作挖机实施挖山取土的行为,最终导致山体滑坡毁损原告程某某房屋,被告肖某龙、刘某银、肖某长、肖某玉存在过错。以上各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谷辩称:取土的山不属于自己,而是在被告程某喜得责任山取土,自己只介绍被告肖某龙来买土,没有得利,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肖某长、肖某玉则辩称:其与本案原告程某某无直接法律关系,其系受雇于刘某谷、刘某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而刘某银则辩称:其与挖机老板肖某长、肖某玉系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被告肖某长、肖某玉在履行合同中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房屋是应重置还是修复即可,庭审中双方争执较大,因为鉴定结论当中只对房屋重置价格进行了鉴定,遗漏了对是否具备修复可能性以及房内物品损失的鉴定。庭审后,援助律师陪同法院办案人员到原告程某某倒塌房屋处现场察看,确定该房屋已不具备修复可能性。

2017116日,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程某某房屋因山体滑坡毁损,而挖山取土是导致山体滑坡的直接原因。被告刘某银决定实施挖山取土并将取土事项发包给被告肖某长、肖某玉,被告肖某长、肖某玉雇请挖机师傅操作挖机实施挖山取土的行为,最终导致山体滑坡,原告程某某房屋毁损,被告刘某银、肖某长、肖某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程某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买卖山场上的土矿,致使挖山取土的行为得以实施,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刘某谷作为被告程某喜的代理人,明知被告程某喜买卖山场的土改变林地用途违反法律规定,仍然进行了代理活动,应当与被告程某喜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某龙作为买卖双方的介绍人,未从中获利,没参与和实施取土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程某某的房屋及财产遭受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鉴定机关评估认定原告程某某房屋重置价格为340747元,该鉴定结论有合理依据,予以采信。原告程某某支付的鉴定费用5100元系实际支出予以认定。原告程某某主张的房屋内财物损失182802元,未经专门机关评估鉴定,也未提交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对于房内物品的损失,原告如有证据证明房内物品损失的存在及多少,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确定对原告程某某的损失为345847元,综合考虑各被告在事发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判决由被告刘某银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程某某经济损失172923.5元;被告肖某长、肖某玉承担4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程某某经济损失138338.8元;被告程某喜、刘某谷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程某某经济损失34584.7元。

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援助律师协助程某某办理申请法院执行手续。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信访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程某某及其家属等曾多次到武冈市人民政府上访,要求政府处理,但在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仍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的耐心沟通和劝解,引导其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属重大疑难案件。援助律师庭前准备充分,庭审中提出的导致房屋毁损的原因、房屋应重置而不具备修复可能性等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一审判决后,受援人程某某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未提起上诉。通过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的努力,一起信访案件得到了化解,维护了受援人程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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