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77 更新时间:2017-01-07
两民工半夜被压死工棚内 肇事车逃逸找谁赔
【案 由】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广东深圳龙岗区公路局深龙公路管理所 (以下简称深龙所) 与广东深圳石岩镇石岩兴建筑有限公司第十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签订了《梅观高速公路路面、 路基防护工程委托施工协议》。后施工队将该施工项目分解分包,经几次分转,湖南邵阳武冈市水浸坪乡村民邓星和承揽了该项目中板田桥地段破路施工項目,邓星和遂招揽了本地数十民工进行施工。二00三年七月七日晩,湖南邵阳武冈籍两位民工邓星良、戴江水在施工地段警示标志范围内的工棚留守施工机械。二〇〇三年七月八日凌晨三时许,一辆车牌不明的桑塔纳小车撞翻工棚,将戴江水、邓星良碾压致死,该肇事车辆逃逸。死者家属及所属基层组织武冈市水浸坪乡大山村村委前往武同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批,武同市法援中心指派王长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王长刚律师接受指派后,与死者戴江水、邓星良两家亲属办理了委托手续,并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星夜赶往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妥死者亲属关系正明等材料。 第二天清早,在本地公证处申办了公证文书后,即动身赶赴事发地点。
王长刚律师到达后,立即前广东深圳梅观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了解案情。经交警大队承办干警告知:因该肇事车辆系深夜进人梅观高速公路,公路收费人、出口处监控摄像装置资料仅能显示该肇事逃逸车辆为桑塔纳小车的特征。其车牌号码无法辨认,不能确定肇事车辆来自何地,且事发时间距发現事故时有四、五个小时之久,已无法跟踪该肇事逃逸车辆逃跑方向,现已通知各地交警予以协査,但目前无任何侦査线索。据此,对该事故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该交通事故结案难度很大。家乡父老死于非命,承办律师深感则任重大, 见此情况,承办律师调整办案思路,经多方了解査证,事发地段所属之梅观高速公路产权人系深圳龙岗公路局,其委托深龙所进行管理,而深龙所又将该地段养护施工项目委托给施工队进行施工,施工队又将该项目分解分包给魏某,魏某又分包给邓星和。邓星和就此又雇请了死者 戴江水、邓星良等人从事破路施工。而魏某、邓某等不具备备承揽该施工项目资质。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戴江水。邓星良虽遭遇交通事故致死,但其是在从是施工的工作过程中致损,上列产权人、管理人、施工承包方、分包人等均具有相应成都的责任,为此,承办律师具书呈报深圳市龙岗区公路局,请求召集当事各方就戴江水、邓星良交通事故死亡一事进行调解。龙岗区公路局收悉报告后。于第二天上午召集当事各方在龙岗区公路局进行调解,深龙所提出安全施工责任已在委托施工协议书中明确为施工方负责,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施工队称:其已将该施工项目分包给魏某,且死者戴江水、邓星良与施工队之间无任何直接联系,其对该事故不应承担责任。魏某称其承担施工项目后,分包给了邓星河,且死者戴江水、邓星良系邓星河雇请,与其不发生任何关系,也应予免责。邓星和则称其在安排组织施工过程中无任何不当,其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死者兩人是按施工工作量子以给付劳务报酬,双方也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其与死者方为雇请关系,而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接受劳动法律调整。据此,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车辆一方负责,而不应由其承担责任。针对各方当事人互相推委责任之辞,承办律师明确提出:一、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之规定,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受益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现肇事车辆逃逸,在侵权行为人无法査证的情况之下,应由施工項日的建设方、施工方、用人方等各方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二、施工队在承揽工程项目之后,将该項目分解分包给无承揽资质的他人的行为,系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此承担相关责任。三、魏某、邓某其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而承揽工程项目,对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至此,第一次调处在龙岗区公路局主持下,当事各方达成了共识,即应对戴江水、邓星良因交通事故致死承担补偿责任,先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补偿则任,再由各当事方确定补偿责任比例。死者亲属方对补偿责任比例的活动不再参与,以尽快使死者入土为安。第二、第三次调解,当事各方围绕补偿項目、数額等进行了充分协商,于2003年7月17日达成补偿协议,补偿款项182800元在死者亲属方兑现收执后,为防患于未然,承办律师又为两名死者亲属拟订了他们之间的分配方案并签订了补性分配协议书。至此,该法律援助案件方尘埃落定。
【承办结果】
该案在承办律师多方奔走, 龙岗区公路局专案小组大力协助之下, 历经三次调解, 最后死者亲属获得182800元的人身损害补偿金。同时,深圳石岩镇石兴建筑有限公司第十施工队施欠死者邓星良生前的工资6941.29元、 戴江水6266.21元也得到了兑现。
【简要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戴江水、邓星良两名民工在施工地段因交通事故致死,在对肇事车辆无法查证以致因事故丧生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情况下,为使农民工的正当权益不致受损,承办律师进过剖析,改变办案思路,从另一角度进行索赔,在调解过程中明确了当事各方的法律责任。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和降低当事各方的成本出发,在不违背公平原则之下,达成了该补偿协议,使死者亲属得到相应的慰藉,也使法律原则工作得到落实。
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
此经典案被编入湖南省司法厅主编的《和谐的音符》一书中,《人民网》、《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南方工报》、《安徽法制网》、《武冈人网》并同步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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